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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经济管理学院2026年云南省春季招生考试招生章程

编辑:招生处 更新时间:2026年04月12日 访问: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国标代码:12560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颁发本、专科学历文凭证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基本情况: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创办于1992年,位于春城昆明,现有安宁、海源两个校区。本科专业42个,专科专业24个,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学科门类在校生20000余人。

 办学地址: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海源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安宁校区)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日常工作。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律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招生工作

招生专业及计划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云南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2026年云南省春季招生考试招生专科专业14个,分别是大数据与财务管理、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学教育、学前教育、运动训练、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新能源汽车技术、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最终招生专业以云南省招生主管部门公示为准。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包括政策性加分)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志愿的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在同一投档批次中,将投档至学校的考生依据投档成绩从高至低排序,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至尚有空缺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除艺术类、体育类外,按不含照顾加分成绩、专业技能测试、专业理论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成绩依次、逐项比较艺术类、体育类按不含照顾加分成绩、职业技能成绩、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排列先后顺序如果所有项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录云南省招考频道或学校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入学及毕业

第十七条 录取新生名单经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及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提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逾期未报到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十八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十九 新生入学,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十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以学校最终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构建了“奖、助、贷、补、勤、减、免、偿”八位一体的资助体系。涵盖国家及云南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校级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全面保障。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于报到注册前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招生工作的唯一机构为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招生就业处,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凡与本章程规定不符的既往招生工作相关条款,一律废止本章程由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

  650106

招生电话087168314770

  0871683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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